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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法院查封,但难以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除依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外,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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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金钱给付类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如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法院可依法对该房产予以查封、评估、拍卖。在裁定拍卖房屋以清偿债务后,不少被执行人以将被拍卖的房产是其名下“唯一”的一套房产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停止拍卖。越秀法院李丽莉法官表示,“唯一住房”并不等同于法律上规定的“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问题,防止损害公民的基本生存权。但此规定的“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并不能简单的等于“唯一住房”。是否属于不得拍卖的“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会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工作能力、房屋基本情况、居住情况以及被抚养人的相关情况作出判断。且也会考虑平衡保护权利人的债权与被执行人的生存权,有些被执行人认为只要是“唯一”的房产就不得拍卖,是对上述法条的误读。例如,被执行人名下仅“唯一”一栋别墅,或者一套豪宅,或者拍卖房产后的款项在清偿债务后仍有足够余款另置小面积房产等,此类情况显然不能被界定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时,有的是确实是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依法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而提出异议,有的目的在于拖延履行债务、对抗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处的债务利息将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提出执行异议期间并不会停止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因此,李法官建议,在确有法定理由时才提出执行异议,切勿为了规避执行、拖延时间而提出执行异议,否则,最终会导致债务的不断增大。
查封了还住个屁啊,那不是找事吗,如果法院贴的有封条的话是不能动的,动了那叫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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