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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的规定,“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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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退休、退职人员因为违犯法纪被判处徒刑的时候,在服刑期间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退职待遇,并且收回其退休、退职证件。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养老金的单位酌情处理。
目前我国军官退出现役除了享受退休待遇以外,主要有以下待遇:一是计划安置,此类安置是由国家安排工作,除个人自愿外,全部安置到公务员岗位或事业单位。二是自主择业,此类安置是营职(或技术级别达到营级)以上的军官,此类安置是必须经个人申请后,由地方政府按月发放退役金,自已找工作。三是复员,此类安置一般是一次性由部队放给复员费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1、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2、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3、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5、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6、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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