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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推迟立案后,如何应对?

2024-11-26
1. 公安机关在审核报案者的报案信息后,如认为案件不符合立案标准,则必须向报案者告知不予立案的具体原因。若报案者对结果不满意,可依法申请复议。 2. 报案者需向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需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递交。申请书中需详细阐述应予立案的充分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个工作日内需作出相应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报案者。 3. 若报案者对复议结果仍然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级公安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需做出最终决定。若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了原不予立案决定,下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执行。 4. 若公安机关依然未予立案,报案者还可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未予立案侦查,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未予立案侦查时,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解释不立案的具体原因。若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则有权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需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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