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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尚未取得钢钉的钢钉后续的怎么处理

2022-02-13
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照发,停工留薪期外时间没有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并不以劳动能力时间为准,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出具建议休养的书面诊断证明,工伤职工把证明提交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安装《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期限,并书面通知本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虽然因为钢钉没有取出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是,应当复工,不复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报酬,工伤职工取钢钉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和工伤医疗待遇。但停工留薪期满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进行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待鉴定后恢复,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第八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到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第九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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