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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职工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可...
1、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自核准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养老金标准按照其达到退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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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由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员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寿命等因素决定。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从批准下个月开始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标准根据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计算,具体如下:(1)正常退休人员,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月份(2)提前退休人员,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人力社会保障部门批准退休月份(3)因工作需要延长支付人员,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延长支付年度的月份(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支付年限不到15年的延长支付人员,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支付15年的月份(5)工作医疗期间的人员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月份。参保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延迟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和延迟支付未满年度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充,多支付的养老保险费退还,达到退休条件后,调整养老金增加部分累计计算。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或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十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有独生子女证的,增加养老金总额的5%。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另有过渡性养老金。
各个省市是不一样的,你要根据你当地的省市规定调整,我可以把辽宁省的规定发给你,供你参考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每月最高增加1400元 根据《辽宁省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2工龄30年以上无技术等级工人每月增加330元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无职务(技术等级)人员,按下列办法增加退休费:无职务的干部:按本人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执行的标准工资额(六类工资区)确定增加退休费标准,每月增加退休费标准为:原标准工资额在138元及以上的,增加550元;原标准工资额在87.5元及以上的,增加400元;原标准工资额在70元及以上的,增加330元;原标准工资额不足70元的,增加260元。无技术等级的工人:工龄在30年以上(含30年)的,每月增加退休费标准为330元;工龄在29年以下的,增加260元。 3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职)人员每月再增加100元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每月增加退休费标准为,教授及相当职务76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00元。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职)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4增加的离退休(职)费将纳入本人基本离退休(职)费基数 根据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离退休(职)人员按本人现执行的离退休(职)费所对应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职)费。按照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离休后提高了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按照提高后的职务待遇增加离休费。只提高了住房、医疗,坐车等单项待遇的离休人员,按其离休时实际担任的职务增加离休费。无职务的离休人员,按现执行离休费待遇所对应的职务增加离休费。 增加离退休(职)费人员中,自2014年10月l日至本方案实施期间死亡的,增加的离退休(职)费补发到其死亡之月止。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职)费,纳入本人基本离退休(职)费基数;离休人员增加的离休费,从2014年度起纳入计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基数。按照本人l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执行的标准工资额确定增加离退休费标准的规定,仅适用于这次增加离退休费,不涉及职务认定和其他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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