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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
当事人就合同价款或者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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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如果是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 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根据该条第四款规定,离婚协议书没有约定过户期限的,女方可以在任何时间起诉,不受时间限制。
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如果是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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