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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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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禁止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犯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2)犯罪后逃逸; (3)不认罪,对指控的犯罪有异议的; (4)同案人员未被抓获的; 外地户口,本市无固定住所,不能保证随传随到。
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况: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持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 8、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侯审。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开具无犯罪证明,但是证明开具的内容还有是否开具需要公安机关审查,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况包括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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