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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
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况: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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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1.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2.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妨碍刑事诉讼的可能,公安司法机关可以适用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那么,不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呢?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浦的,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检察院机关在提交逮捕后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检察机关决定移交起诉后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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