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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强奸罪的主体与客体:主体是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其核心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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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可以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14岁以下16岁以下的强奸妇女,包括强奸幼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妇女在共同犯罪中教唆、帮助他人强奸的,应当以强奸罪共犯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通过,2000年2月24日生效的《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14岁以下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视为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将统一以强奸罪适用,取消奸淫幼女罪。
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其中单独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 一般情况下,都是男性违背妇女的意愿而与强迫妇女与之发生性行为,但在实际的生活中,妇女违背男性的意愿与之发生性交的,也未尝不有。但是在刑法上,妇女不能成为本罪的直接、单独正犯,但可能与男子共同实施强奸行为,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同正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另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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