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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那么...
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对非典型强奸行为来说,还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为妇女,既包括年满18周岁的成年妇女,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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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所谓暴力手段,指的是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和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其他手段,指的是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和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利用妇女熟睡之机;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假冒治病;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
强奸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可以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14岁以下16岁以下的强奸妇女,包括强奸幼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妇女在共同犯罪中教唆、帮助他人强奸的,应当以强奸罪共犯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通过,2000年2月24日生效的《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14岁以下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视为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将统一以强奸罪适用,取消奸淫幼女罪。
关于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目前国内外法学界说法不一。有的认为: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有的认为“是妇女的人身权利”;有的认为“是妇女的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誉”;有的认为“是妇女性的自由贞操和社会之风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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