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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是15天,如果出租人决定卖房子,应该在合理期限内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虽然享有优先购买权,可是...
房屋承租人需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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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没有明确表示的,后再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法律规定的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是15天,如果出租人决定卖房子,应该在合理期限内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虽然享有优先购买权,可是,承租人如果在收到通知以后的15天之内没有任何表示,就不再具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合理期限为接到承租人通知之日起15日内。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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