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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的原则认定的。规定如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的原则认定的。规定如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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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以体现对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与过去无过错原则(赔偿10%)有很大区别。一般情况则都要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减轻责任部分为10%至50%之间,法和条例均未规定,拟请高法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的原则认定的。规定如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赔偿比例的划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条文如下: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条文规定中的过错,即我们通常说的交通事故责任,全部责任,同等责任的比例不需要解释了,主要责任一般是按70%的比例,则次要责任是30%的比例。
汽车和非汽车驾驶员、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汽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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