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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转让合同有效。 2.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有关于采矿权转让领域的集中问题,本律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裁判观点进行解读: 1、探矿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虽未生效,仍应继续履行; 2、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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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认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采矿权转让需要满足已缴纳资源价款、投入采矿生产一年等转让条件的规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有效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这一规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在一般情况下的煤矿股权转让解除合同中,需要注意,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矿产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转让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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