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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达到多少比例会构成侵权,但是未经许可使用相似度高的文字图案注册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判定商标相似,应该以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达到多少比例会构成侵权,但未经许可使用高度相似的文本图案注册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判断商标相似的,应当以公众的普遍关注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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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赔偿数额可以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讲“利益”解释为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的或者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的乘积。但由于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一般依据公开的财务报表,而销售数量一般又无法报表中反映,以销售数量乘以单位利润的计算在现实中操作难度很大。因此在确定侵权获利的时候往往还是得以财务报表上的“利润”为基准进行计算。 然而,“利润”仍是个模糊的概念。利润根据其来源不同可以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其计算结果各不相同。由于法律界定不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一是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由侵权所获得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都作为赔偿额,包括所有缴纳的税额都应一并赔偿被侵权人,即按主营业务利润;二是按主营业务利润减去各种费用及投资收益等,即以利润总额计算;三是在利润总额基础上扣除其他支出(税金),以净利润作为赔偿额。上述做法如何适用不无疑问。笔者认为,第一种做法最为合理,较好地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利益,有利于对其他侵权行为产生警示;第二、第三种方法的不合理性在于,如果侵权人还经营侵权商品以外的商品或服务,或者有其他投资,则有可能出现侵权商品为其他商品或服务的费用买单的现象。
实践中,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按照以下确定: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将会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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