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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多少算侵权商标?

2022-08-28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赔偿数额可以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讲“利益”解释为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的或者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的乘积。但由于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一般依据公开的财务报表,而销售数量一般又无法报表中反映,以销售数量乘以单位利润的计算在现实中操作难度很大。因此在确定侵权获利的时候往往还是得以财务报表上的“利润”为基准进行计算。 然而,“利润”仍是个模糊的概念。利润根据其来源不同可以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其计算结果各不相同。由于法律界定不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一是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由侵权所获得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都作为赔偿额,包括所有缴纳的税额都应一并赔偿被侵权人,即按主营业务利润;二是按主营业务利润减去各种费用及投资收益等,即以利润总额计算;三是在利润总额基础上扣除其他支出(税金),以净利润作为赔偿额。上述做法如何适用不无疑问。笔者认为,第一种做法最为合理,较好地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利益,有利于对其他侵权行为产生警示;第二、第三种方法的不合理性在于,如果侵权人还经营侵权商品以外的商品或服务,或者有其他投资,则有可能出现侵权商品为其他商品或服务的费用买单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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