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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停产整治等措施;可能威胁下游地区饮用...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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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通过竣工验收;(二)有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三)有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配备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和物资;(四)重点排污单位已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事业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证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省主管部门应当对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控制任务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定期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控制任务的排污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
依法制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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