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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年至今公司和你存在4年事实劳务关系而一直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而且一直未替你依法缴纳社保,这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第十条和第...
保留好能够证明你与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条等。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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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待遇(具体金额要看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状况)。二、养老保险未缴纳的,可以自已先补交,补交的钱可以向用人单位索取。三、单位收取安全风险金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其应退还。四、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方式比较复杂和繁琐,还得看是否是不定时工作制。五、工作岗位可做调整,但合同约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水平不能下降。六、劳动合同没签订是否属实?为何你能提供2012至2013的合同?这份合同应属劳动合同。最后,建议再到社保局查询一下社保缴纳情况,以免仲裁和诉讼中证据不充分对自己不利。
1.因为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用工满一个月,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款“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情形, 2.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可以据此随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1、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的,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补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劳动争议可以去劳动局投诉或者去公司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 2、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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