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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商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太湖XX规划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
在太湖流域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要求配备污水、废油、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证书、文书的船舶,不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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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水资源调度职责的;(二)不履行水功能区、排污口管理职责的;(三)不组织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四)不履行监测职责的;(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商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太湖XX规划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水资源调度方案批准前,太湖流域水资源调度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引江济太调度方案以及有关年度调度计划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工程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执行负责。
太湖XX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在蓝藻暴发等特殊时段,应当增加监测次数和监测点,及时掌握水质状况。太湖XX发现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的水质异常,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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