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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犯罪作为一个堵漏性的罪名,立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中加以规定,本身就是为了防止某些单位和个人在违法经营...
隐匿会计凭证罪指的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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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初的公司发给小股东发放的职工工资奖金的性质,需要看当时公司改制时的约定。是作为红利,还是职工的福利或是给予职工的补偿金应当都有约定。 2.不论当时是怎么约定的,这笔钱最后能够发下来,肯定是通过了公司的股东会议,否则公司也不会莫名其妙的发给你们。 3.04年发的职工工资奖金,07年公司才开始追究,应该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由于小股东持股极少,相应的表决权一般也不够,因此宜从董事提议权或监事提议权入手。如果两位小股东所能联合到的董事人数占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那么即可提议召开股东会。又或者小股东能争取到监事会或监事的支持,那么也可以由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上述方案可以使股东会得以召集、召开,但是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在大股东不出席股东会或投反对票的情况下,有利于小股东的决议可能难以合法通过。这将导致小股东最终只能尝试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股东权利。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既遂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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