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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经营者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商业惯例属于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实行修理的,商品“三包”期限应当按修理期限相应顺延;非因消费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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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交通运输、教育、物业管理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政策时,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听证会的代表应有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代表参加,其中消费者代表应当占三分之一以上。消费者代表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
经营者以促销方式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责任。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的规定处罚:(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四)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五)假冒或者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和他人特有的营业标记以及使用出租者的名称或者标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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