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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或者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房认定为逾期交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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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逾期交房责任应界定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买受人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且开发商没有给出正当理由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1、买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当返还购房款本金及利息,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以及赔付其他相关损失。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或者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房认定为逾期交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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