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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以下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有执行义务的人拒绝执行判决,裁定侵犯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提出诉讼,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有执行义务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
因犯罪行为而判处的罚金,应当缴纳。拒不缴纳的,法院会强制执行。即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刑事审判庭会移送到法院执行局依法强制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满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条件: 1、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法律文书中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2、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3、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4、是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下几种就是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1)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也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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