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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需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市、县城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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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勘测单位未依法进行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勘测工作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处合同约定的城乡规划编制费、设计或者测量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应当为简易结构,不得使用钢混结构,不得超过两层。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自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接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前拆除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并将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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