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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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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也不得上诉。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法院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支付、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上级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再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须在六个月内作出裁判;再审案件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须在三个月内作出裁判。再审裁判的效力规定如下: (1)原来是一审裁判,现仍由一审法院审理的,作出的裁判仍为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2)原来是二审裁判的,法院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 (3)原来是一审裁判的,现由上级法院作出裁判的,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也不得上诉。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法院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支付、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上级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再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须在六个月内作出裁判;再审案件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须在三个月内作出裁判。再审裁判的效力规定如下: (1)原来是一审裁判,现仍由一审法院审理的,作出的裁判仍为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2)原来是二审裁判的,法院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 (3)原来是一审裁判的,现由上级法院作出裁判的,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1、人民法院对经过再审案件的审理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二是一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裁定发回重审的情形: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依法应当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以裁判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判的。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对原审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作出如下处理。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4、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须在3个月内作出裁判;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须在2个月内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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