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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人如何在台湾与台湾人办理离婚? 一、如何在台湾办理协议离婚? 1、受理地点:台湾一方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2、提交文件:1)离婚协议书;...
双方当事人前往大陆配偶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涉台婚姻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大陆配偶向户籍派出所办理离婚登记 2.取得离婚证办理离婚公证书 3.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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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1998年12月10日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的结婚登记应按照如下规定办理:(1)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2)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上述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上述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的婚姻状况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离婚证件系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婚的一方系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离婚证件系外国登记离婚证书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论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领馆认证。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应当经中华全国法院裁定承认。·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死亡证明系外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若是婚姻走到了尽头,最好的方法就是离婚,大家都解脱了,都可以再去开辟自己新的生活。但是,由于两岸婚姻的特殊性,其离婚规定也有所不同。依据大陆婚姻法与台湾“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民法”的有关规定,涉台婚姻的当事人选择离婚有以下5种方式: 1、在大陆协议离婚至大陆配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于大陆指定的公证处办理离婚公证书——于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于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2、在大陆调解离婚向大陆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大陆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并制作离婚调解书——至大陆配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于大陆指定的公证处办理离婚调解公证书及送达回证公证书——于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于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3、在大陆判决离婚向大陆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大陆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无效进入审理阶段后,作出离婚判决——至大陆配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于大陆指定的公证处办理离婚判决公证书及判决确定公证书——于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于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法院申请认可大陆离婚判决——于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4、在台湾协议离婚至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于户籍所在地地方法院公证处办理离婚事实宣誓书的认证——至大陆配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5、在台湾判决离婚向户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判决确定后,至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于户籍所在单位地方法院公证处输离婚事实宣誓书的认证——至大陆配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已离异的台湾地区居民申请与大陆居民在大陆地区再婚的,如果台湾地区居民已解除原婚姻关系的,应当出示离婚证,关于“台湾地区离婚证”效力的认定,按照如下规定:(1)离婚证件是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刊登载的当事人离婚申明或公告。值得注意的是,台湾地区离婚协议书的公证书影印件在大陆地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2)离婚证件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婚的一方是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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