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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主动调取证据如何处理呢?

2022-08-29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主动调取的证据应当出示,并交由双方进行质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不管是法院主动调查的证据,还是要公诉机关或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并由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发表质证意见。但是,如果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都没有异议的,也可以不再当庭出示。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条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主动调取证据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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