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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之一。《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章对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作了相关规定,自2...
1、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2、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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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子女教育费用的标准是: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之一。《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章对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作了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起,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章子女教育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小学、)、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1、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2、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3、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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