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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合同还款后就表示该担保合同责任关系已经终止,那么这时候应该怎么做才能正确的结束这个担保合同责任的关系呢,我们需要签定解除担保责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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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合同类别的确定。反担保抵押登记认定为一般性抵押登记。 2、抵押权人应该为担保公司。 3、抵押登记权利金额认定。 4、抵押存续日期认定。
1、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2、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3、不要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李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 10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作我已经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一份完整有效的借款担保合同是需要记载债务人,保证人的基本信息,双方的责任与权利等内容的。如需了解更多关于最新借款担保合同范本的知识。
借款反担保合同注意下列问题: (一)反担保抵押合同类别的认定。抵押权可以分为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反担保中的内容不符合特殊抵押权登记,自然将反担保抵押登记认定为一般性抵押登记。 (二)抵押权人应该为担保公司。 (三)抵押登记权利金额认定。在实践中,本担保合同的金额由动产、不动产、银行票据等一并构成本担保合同的主债权。而房屋抵押从合同仅仅是主合同中的一部份。 (四)抵押存续日期认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所以,房屋抵押从合同的抵押登记存续期不能超出主合同的登记存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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