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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2002年12月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2004年11月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规定了以下处理措施...
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擅自继续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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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是指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以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无证经营,界定个体工商户未经登记擅自开业的,属无照经营行为。依据国务院颁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
1、无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需要承担下列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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