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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确保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电子信息产业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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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其已经公布或出版的统计资料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咨询等服务工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为以个人研究或学习或者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信息数据咨询服务对象免费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咨询等服务工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向数据信息咨询服务对象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咨询或服务工作,发现数据信息咨询服务对象将该咨询服务的结果用于商业途径的,有权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收取一定数额的咨询服务成本费用或地方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其他费用。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承担如下职责:(一)对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二)拟定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监督本办法及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的执行和实施;(三)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四)对全国电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五)指导并监督实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网络化系统的建设;(六)依法审定、公布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七)保管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报表;(八)对全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和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九)组织开展全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培训工作。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加强电子信息产业统计信息调查、收集、分类、处理、存贮、发布和使用过程中的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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