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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除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还需要符合因工作原因,才有可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
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的,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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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用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一)工作时间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开展工作的时间,既包括用人单位规定和临时安排的时间,以及单位合法要求的加班加点或者单位违法延长的时间,也包括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还包括劳动者自己延长或提前的时间。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未经单位安排自觉延长的时间或者主动加班的时间,只要是在从事本职工作,应一律认定为工作时间。当然,单位能够证明职工系从事私人事务的除外。(二)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是指用人单位的所有办公区域,并不限于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岗位地点。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三条规定,工作场所是指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因此,这里的工作场所也应按照这一解释的基本精神去把握。如职工因材料用完,主动到相邻车间领取通常由其他职工送交的生产材料时,在相邻车间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适当的延伸也应视为工作场所,如单位提供的工间休息的场所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工伤。 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履行职责遭受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项规定,视同工伤。 其他情形,即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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