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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了著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修改权,即对著作权人创作的,已发表或者没有发表的作品享有修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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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又称"宪法修正",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或社会实际需要的内容而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加以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宪法创制活动。
我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有修改宪法这一项,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也就是说,只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认为我国宪法需要修改,则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正案,进行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可以分为全部修改和部分修改。我国建国以来,实行过四部宪法,即1954宪法(之前由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制定的《共同纲领》来充当宪法),1975宪法,1978宪法,和现在正在实行的1982宪法。这些其实并不是一次次的制宪,而是对于宪法的四次全面修改。而针对1982宪法,至今我国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及2004年分别对其进行了四次部分修改,修改的部分主要是针对经济政策。 严格意义上说我国82宪法的四次修改已经是比较频繁的了,而且分别修改了两条内容、九条内容、六条内容和十四条内容。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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