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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一)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二)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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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三)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执行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四)指导本系统、本行业价格工作,协调、处理本系统、本行业内的价格争议,协助物价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五)对国家物价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价格调整方案;(六)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的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国家对价格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物价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物价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价格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规和政策,做好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价格管理权限、程序,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由上级物价部门或者同级物价部门负责纠正,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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