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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政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被监察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 第一,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停止正在或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权益的行为...
如果行政监察机关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向被监察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一是要求被监察单位或者个人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公民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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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对象是《行政监督法》规定的接受监督机关监督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管理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是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利,负责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除工作人员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事业单位中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经国家行政机关委任、谴责、聘任的人员。
行政监察法监察对象的范围在《行政监察法》中有明文规定(如下):第十五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处罚法第八条限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同日公布施行)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金;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注销许可证、暂扣或者注销执照; (六)行政拘捕; (七)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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