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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主要内容是对特殊情况下的犯罪分子进行拘留。内容主要是:公安机关对现有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拘留:(1...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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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内容: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付的交通、住宿、用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贴。证人作证的补纳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保障。有工作单位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
1、“第八十条”是指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拘留的规定。 2、“转到检察院”,是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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