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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二)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的平均收入酌定。 (三)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四)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五)交通费 (六)住宿费 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七)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用:凭证据据实结算。 2、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的,经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4、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应当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5、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标准为:七级伤残12个月工资,八级伤残10个月工资,九级伤残8个月工资,十级伤残6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伤残就业补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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