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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您是免费顺路搭载他人吗?如果是的话,则形成民法上的好意施惠关系(即我们常说的免费做好事)。施惠人一旦开始进行施惠行为,就必然负有对他人的...
首先,对于交通事故而言,交警出局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于责任的分配是怎么认定的,根据责任的认定来主张赔偿,也要看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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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车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搭车人所搭乘的机动车是非营运车辆,乘客目的地与机动车行驶目的地仅仅是巧合或者顺路。 搭车人未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而搭车的,不构成好意搭乘。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不能简单认定为“无偿服务的运输合同关系”。 因为合同是双方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一方违反其当初的约定,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的法律责任,但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不存在这种约束。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一开始接受了好意同乘者的搭乘要求,后来在运输过程中,又因为某种原因造成其不能将同乘者运送到目的地,而要求其中途下车,则不能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违约的责任。 因此,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前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而不是“将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驾驶人存在过错,驾驶人赔偿;驾驶人无过错,搭乘人有过错,应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驾驶人、搭乘人均无过错,亦应由驾驶人承担一定的责任。
搭便车造成伤害的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情况。 1、无偿运输合同成立后,无偿乘客不需要支付运输费用,但机动车保有人仍然有义务安全运输乘客到达目的地,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处理无偿搭乘行为中的损害赔偿时,应根据机动车保有人和无偿搭乘人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赔偿比例。如果乘客作为成年人,知道自己乘坐的车辆是非营运客车,有一定的安全风险,仍然同意免费乘坐,自己也有过错,应该自己承担一些损失。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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