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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搭乘免费班车发生事故的,可以要求肇事方赔偿,也可以依法要求承运人赔偿。肇事方导致受害人受伤属于侵权,所以乘车人可以要求肇事方赔偿。而...
无关的,搭车人不应该承担。免费搭车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与行为的发生毫无因果关系。不管是搭车人自己提出免费搭车要求,还是驾车人或者车辆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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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乘他人机动车的人在法律上应分为两种:一种是善意同乘者,另一种是恶意同乘者。 善意同乘者是指无偿的好意同乘,包括同乘人本人要求同乘和驾驶员好意邀请同乘,以及同乘人未明告驾驶员招来第三人无偿同乘,都属于搭便车。我国关于善意同乘者的赔偿目前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判法不一,有的判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车辆所有者承担善意同乘者的全部赔偿费用,有的根据具体情况,减轻车辆所有人的赔偿责任。
免费搭车出事故可以要求赔偿,这种赔偿的性质应当是补偿,应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 驾驶人在未收取乘车人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允许乘车人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行为符合社会道德和绿色出行理念,应受到鼓励和支持。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公平原则,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民法典对此予以了明确。
请问您是免费顺路搭载他人吗?如果是的话,则形成民法上的好意施惠关系(即我们常说的免费做好事)。施惠人一旦开始进行施惠行为,就必然负有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的保护义务,最大限度地保证其实施的好意施惠行为应当是安全的,这就是施惠人实施施惠行为的附随义务。施惠人由于没有正当履行其应当控制或者避免危险发生的附随义务(即施惠人的保护义务),使得可以控制或者避免的危险最终发生,造成受惠人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即好心办成坏事),应当认定施惠人存在重大过失,其施惠行为因此转化为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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