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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情况而定,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
卖车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根据过错来承担责任,一般由驾驶者承担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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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31日颁布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辆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因此,车辆转卖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而应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
卖车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根据过错来承担责任,一般由驾驶者承担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实际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事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有缺陷,这是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司机因饮酒、服用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不能依法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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