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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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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因地区性明显差异需要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应当由总行统一制定服务价格,并由总行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进行公示。外国银行分行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的授权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的服务价格的;(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三)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四)擅自对明令禁止收费的服务项目继续收费的;(五)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的;(六)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擅自制定或调整市场调节价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八)未按照规定开展服务价格相关内部管理工作的;(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组织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成本调查;(二)征求相关客户、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三)做出制定或调整相关服务价格的决定,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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