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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构成善意取得的有效性。名义股东不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不享有股东权利。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属于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取得股权后,实...
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质押的,不受限制。依照《民法典》,可以依法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可以设立质押。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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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侵犯隐名股东权益,隐名股东应当保留持股协议等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和退股退出公司。《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退股。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2、公司合并、分立和转让主要财产;3、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生存。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和退股退出公司。《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退股。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2、公司合并、分立和转让主要财产;3、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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