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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当以何人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2022-09-02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民法典律关系确定管辖。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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