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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如果经鉴定被害人是轻伤,无罪辩护有四种可能性:刑法但书13条、指控证据不足(比如不存在因果关系、轻伤鉴定不采信)、过失、正当防...
看证据、情节。 故意伤害案件,如果经鉴定被害人是轻伤,无罪辩护有四种可能性:刑法但书13条、指控证据不足(比如不存在因果关系、轻伤鉴定不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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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前提是数罪,这时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辩护词能同时出现。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可以针对数罪并罚问题,即一人犯数罪,可以针对其中一种做无罪辩护,对其礌俯辟谎转荷辨捅玻拉他的做罪轻辩护。
能做最轻辩护的也是能做无罪辩护的,因为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在声明保留其无罪辩护意见的同时,在假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当庭提出或庭后提交罪轻的辩护意见和相应的量刑意见。同时,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是独立的,即便被告人自己认罪,辩护律师的无罪、罪轻辩护意见,不影响对被告人认罪态度的认定。首先,根据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该法条明确规定了,即便是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法庭在查明定罪事实后,还有义务查明量刑事实。而律师作罪轻辩护,就是在配合查明当事人的量刑事实。同时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可以在公诉意见的最后提出相关量刑意见,辩护律师也可以针对其量刑意见提出自己的观点。又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也就是说,对定罪和量刑的调查,质证和辩论,是独立的两个部分。而且在逻辑上,辩护律师做了无罪辩护之后,是如果法庭依然认为当事人有罪,那辩护律师就顺势提出相关罪轻的辩护意见,这种在辩护逻辑上也完全行得通,本质上并没有什么矛盾之处。因为不管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最本质的目的就是实现有效辩护。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多数国家认可,我国亦不例外。综上所述,在诉讼的时候律师如果又提出了自己辩护的当事人没有罪又提出了当事人就算有罪也只是轻微的罪,这样的主张其实并不矛盾而且也是给法官提出了一种判决的方案,这样就算被告人确实有这样的犯罪行为也可以因此而得到预期的辩护效果。
内容如下。 辩护人有权作无罪辩护的同时又做罪轻辩护。 首先,法律对辩护人同时作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没有予以明确禁止。 梳理《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律师法》等法律规范对律师行使辩护权的禁止性规定,我们可以发现上述法律规范主要是对担任辩护人的主体条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数、是否可以为同案犯同时辩护以及实施串供、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正常活动、扰乱法庭秩序、侵害当事人利益等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而对辩护人的辩护策略方面,并没有予以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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