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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判决,还能做无罪辩护吗

2021-04-21
能做最轻辩护的也是能做无罪辩护的,因为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在声明保留其无罪辩护意见的同时,在假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当庭提出或庭后提交罪轻的辩护意见和相应的量刑意见。同时,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是独立的,即便被告人自己认罪,辩护律师的无罪、罪轻辩护意见,不影响对被告人认罪态度的认定。首先,根据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该法条明确规定了,即便是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法庭在查明定罪事实后,还有义务查明量刑事实。而律师作罪轻辩护,就是在配合查明当事人的量刑事实。同时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可以在公诉意见的最后提出相关量刑意见,辩护律师也可以针对其量刑意见提出自己的观点。又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也就是说,对定罪和量刑的调查,质证和辩论,是独立的两个部分。而且在逻辑上,辩护律师做了无罪辩护之后,是如果法庭依然认为当事人有罪,那辩护律师就顺势提出相关罪轻的辩护意见,这种在辩护逻辑上也完全行得通,本质上并没有什么矛盾之处。因为不管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最本质的目的就是实现有效辩护。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多数国家认可,我国亦不例外。综上所述,在诉讼的时候律师如果又提出了自己辩护的当事人没有罪又提出了当事人就算有罪也只是轻微的罪,这样的主张其实并不矛盾而且也是给法官提出了一种判决的方案,这样就算被告人确实有这样的犯罪行为也可以因此而得到预期的辩护效果。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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