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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活动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等过失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一)客体...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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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障碍; 二、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万元,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75万元;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万元;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破产的; 5、造成当事人或其他人利益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和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
执行判决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失职罪的要素包括:主体是执行判决的司法人员;主体是司法活动的公平性和司法机关的威望;主观上是过失心态;客观上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律执行职责,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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