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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二)重点支出的安排、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三)预算超收收...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的发言内容,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在会前做好准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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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权力。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机构通过以上途径,并经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后,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提请主任会议确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建议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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