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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要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制定土地征收目录,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系统的规范的评估制度公开土地征收信息,保障土地征收的合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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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子女户籍迁出,不再属于村集体成员。第二,宅基地长期闲置或房屋长期失修,其子女不能继承。第三,非法使用的宅基地将被强制收回,不可继承。第四,子女有自己的独立居住地,与父母长期分居。第五,超出宅基地标准使用面积的部分不能继承。《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 除法律规定的国家所有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为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土地。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前农村居民建设占有的住宅用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拆除、改建、改建的,可以暂时根据现有的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住宅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时,农村居民住宅占有的住宅用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 超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后,按办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设规定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住宅基地未超过分户建设用地总面积标准,可根据现有住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未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未批复重建的,土地使用权集体收回。
第一,子女户口迁出,已经不属于村集体成员。 第二,宅基地长期闲置或房屋长久失修,其子女不可继承。 第三,违规使用的宅基地,将会被强制收回,不可继承。 第四,子女已经独立有自己的居住场所,长期内和父母分开居住的。 第五,超出宅基地标准使用面积的部分不可继承。《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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