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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过错是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是医患争议的焦点,也是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关键。一、什么是“过错”目前,在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过错理论:(一)主观过错说过错是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与过失。“故意”又分“希望”和“放任”,“过失”也分“疏忽”与“懈怠”。该说认为,这种心理状态之所以应受非难和谴责,是因为它是致害行为的发生原因,是行为人实施致害行为的心理动力。所以,致害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不是行为而是行为的发生原因。(二)客观过错说过错是指任何与善良公民行为相偏离的行为,即行为人行为没有达到一定标准,违反了有关的注意义务。该说认为过错并非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具有非难性,而在于行为具有应受非难性。客观过错不区分故意与过失,而表现为违反义务,即对事先义务(注意义务)的违背。(三)主客观结合过错说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二、过错的判定标准实践中,过错的判定标准采用的是客观说,即以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进而认定行为人有无过错。过错是对行为评价的结果,其评价的标准是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即以行为人是否尽了善良管理人所应防止损害之发生的标准判断过错是否成立。三、医疗机构过错的判定标准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赔偿义务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职务行为,即代表的是医疗机构。若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中实施医疗行为出现过错,视为医疗机构的过错。所以,医疗机构过错的判断标准是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一般表现为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及医界惯例。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存在过错的,应当认定其存在医疗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鉴定医疗过错的方法: 1、将病历、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 2、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起诉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3、由司法鉴定机构给出鉴定结果。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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