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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裁定书被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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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一般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案外人则一般只能走审判监督程序。 具体的法律依据分别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227条之规定: 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关于执行异议追加被执行人中现实司法实践中,当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以规避执行的情形时,申请执行人往往依常理,,直接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这是申请执行人一大法律“误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不是直接向负责执行该案的执行法官提出,而应当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由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立案之后交由法院执行部门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执行裁定书执行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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