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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诉讼案件受理与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案外人和当事人执行异议诉讼个请求成立的,应当作出确认实体权利的判决,以及停止执行或许可执行的判决;执行分配方案异议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人民法院支持的分配方案。诉讼请求成立的,还应一并判决撤销原执行异议裁定。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部分诉讼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诉讼标的是否可分,以及该理由能否阻却执行等情况作出判决。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诉讼案件受理与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案外人和当事人执行异议诉讼个请求成立的,应当作出确认实体权利的判决,以及停止执行或许可执行的判决;执行分配方案异议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人民法院支持的分配方案。诉讼请求成立的,还应一并判决撤销原执行异议裁定。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部分诉讼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诉讼标的是否可分,以及该理由能否阻却执行等情况作出判决。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当事人包括被执行人。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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